孔某某与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0
原告孔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袁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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