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兵与张应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0
原告黄小兵,住赤水市。

被告张应桥,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兵与被告张应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兵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小兵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小兵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方 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