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生、袁继超与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0
原告刘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袁继超,住贵州省赤水市。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勇。

被告刘强,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生、袁继超与被告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生、袁继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建生、袁继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生、袁继超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刘建生、袁继超承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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