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廖某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1
原告廖某某,男,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法定代理人聂某,女,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红,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被告廖某某1,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廖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廖某某2,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廖某某1、廖某、廖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廖某某。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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