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军、刘碧仙与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1
原告梁启军,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桂珍,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碧仙,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郑周祥,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翠堤丽苑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公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经理。

原告梁启军、刘碧先与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启军、刘碧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启军、刘碧先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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