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1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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