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奉刚与张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奉刚,男,汉族。
被告张东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奉刚与被告张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奉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峰
")被告张东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奉刚与被告张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奉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