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修俊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合展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修俊,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帅、郭永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合展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丁字口农资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鹏,公司员工。
原告卢修俊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合展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修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卢修俊承担。
审 判 长 谢 军
审 判 员 李国政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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