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2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某,女。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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