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树祥与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2
原告穆树祥,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义让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树祥与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穆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树祥承担。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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