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阳与田合彪、陈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瞿阳,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田合彪,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陈长刚,男,族,遵义市人。
原告瞿阳与被告田合彪、陈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瞿阳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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