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国梅与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2
原告税国梅,女,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强,男,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国梅诉被告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国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税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税国梅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税国梅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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