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本艳诉被告王小洪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42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海,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199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结婚,2000年6月18日生育一子王显绪,后于2000年8月14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显绪随被告生活;平均分割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好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6月18日生育一子王显绪,后于2000年8月14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王某某系登记的合法夫妻,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徐某某认为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敖选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显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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