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英诉被告何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43
原告王德英,贵州省人,住贵州省。

被告何登林,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王德英诉被告何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云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登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英诉称:被告何登林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登林未到庭,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登林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王德英借款50000元,并出了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德英人民币(¥50000整)伍万元整,借款人何登林。2013年9月18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何登林向原告王德英借款的事实成立,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还款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何登林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德英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登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云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显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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