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光平诉被告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明星,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4楼。
法定代表人楚俊林,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学章,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王光平诉被告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光平诉称: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2014年3月20日归还,到期不还,付违约金10%,借款到期后,被告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承担违约金4万元。
被告辩称,该所借款项属于借条上借款人曾义的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公司没有收到款项,而且银行转账凭证上只有36万,认为被告是担保人,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2014年3月20日归还,到期不还,付违约金10%,借款到期后,被告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被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将名称变更为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乡三岔沟煤矿,该名称于2015年3月30日被核准,其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对以上查明的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得到保护,本案中,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了违约责任,并出具了借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被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将名称变更为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乡三岔沟煤矿,其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承担违约金4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而原告以水城县三岔沟煤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故对被告辩称原告只是作为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的辩称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人增义主张权利,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光平借款40万元,违约金4万元,合计44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敖选奎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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