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44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光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敖某某,女,汉族,金沙县人。

委托代理人邰超,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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