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世付与张庭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世付,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庭敏,女。
原告唐世付与被告张庭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世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世付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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