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端平与刘广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45
原告王端平,住都匀市。

被告刘广惠,住都匀市。

原告王端平诉被告刘广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淑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端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后来相处较好,被告就先后五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9 800元,并承诺住房拆迁获得补偿款后一次性归还原告;2013年11月,原告获知被告因住房拆迁获得补偿款后,找到被告要求还钱,被告以钱已经偿还别人为由,未还给原告并先后三次立字据给原告;2014年12月7日,原告因伤住院,花费较大导致生活拮据,故数次找被告还钱,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 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

被告刘广惠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是事实,被告在借款后因多种原因未及时还款,拖时间太长,才造成本金加利息达29 800元,在此期间也有过还款,最后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900元,请求扣除该900元,且现在被告暂时不能还款。

被告刘广惠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刘广惠因多次向原告借款未能偿还,于2014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原告现金29 800元;出具借条后,被告除在2015年2月16日偿还900元外,尚余28 900元未能偿还,原告因催收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9 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1月12日书写欠条对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因原告对被告关于已经还款900元的主张不持异议,故对于欠款金额本院按照28 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广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端平归还借款28 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原告王端平负担10元,被告刘广惠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 淑 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文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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