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明全与被告魏明山等民间借贷纠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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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某某。
被告魏某某。
被告刘某一。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刘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9月9日,因被告魏某某买车需要钱,便向我借,因我没有钱,就在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镇农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000元给二被告,由于我当时欠信用社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就帮我还了1000元的借款,二被告写下收条一张,载明借款人民币14000元,定于1年还清。到期后,由于二被告没有归还,导致我多次为其还利息,并多次催二被告还款,可二被告一直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从2009年9月9日至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刘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收条,证明二被告于2009年9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4000元的事实。
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结息凭证五份,证明原告已还利息共计1575.57元的事实。
被告魏某某、刘某一辩称:我们承认对原告负有人民币14000元的债务,我们也应该向其支付相应利息,因现家庭困难,请求原告宽限一段时间,保证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连本带息还清该债务。
被告魏某某、刘某一提供户籍登记证明,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以上原、被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二被告因购车,便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09年10月26日(农历9月初9)在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花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5000元,还了原在该信用社的贷款人民币1000元后,将剩余的人民币14000元于当日借给了二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其收条载明:“魏某某今借到刘某某14000元,现定1年还清,利息魏某某付息,收款魏某某、刘某一,2009年9月初9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前诉请。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以14000元的本金结息五次,共计结息1575.57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金为人民币14000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因购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原告刘某某将借款提供给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刘某某作为债权人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魏某某、刘某一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4000元。
二、由被告魏某某、刘某一支付原告刘某某利息人民币1575.57元,其余利息以原告刘某某在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借款所实际产生的利息(扣除原、被告已付的利息)支付给原告刘某某。
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魏某某、刘某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权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熊兴文
审 判 员 王炳立
人民陪审员 王学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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