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春江,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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