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佘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以夫妻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光学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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