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48
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转运2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40800-3。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佳,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董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714838-4。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05180-5。

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远俊,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祖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佳、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远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17日、18日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统一采购方式为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购买了我公司364795元矿山设备,货物购买后,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013年1月支付了货款200000元,余款164795元未予支付。2013年6月6日,我公司给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并未及时履行。之后,我公司数次与二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479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自2013年6月22日到2015年6月17日逾期付款利息19313元,以164795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90%为标准,自2015年6月18日到欠款还清之日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辩称,一、二被告和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二、关于对方提出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不认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的数据,1年期是4.85%,1到3年的是5.25%,原告要求5.9%的标准计算,不能得到支持;三、从原告提供的律师函来看,因为对方已经明确要求我方在6月10日前支付货款,6月10日之后,我方没有支付,其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该从2013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因此原告起诉应该在2015年6月10日前,原告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18日向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供应价值364795元矿山设备,2012年5月28日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补开收条。2012年5月、2013年1月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2013年6月6日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黄静律师给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出律师函一份,并于2013年6月21日直接送达,董文斌签收。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入库单、收条、律师函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原告已向二被告交付设备,二被告就应该按约及时全面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对于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律师函要求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支付拖欠货款,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原告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持已超过要求付款期限的律师函,直接送达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而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收的民事法律行为,改变了律师函中要求的付款期限的约定,付款期限应延续至被告签收律师函的日期即2013年6月21日。对于二被告认为原告按5.9%利率计算利息,利率过高的意见,因2015年5月10日开始执行的一至三年期年利率为5.5%,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供货欠款164795元,自2013年6月22日至欠款还清之日利息(以164795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0%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91元,由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山根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祖龙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显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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