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与王万学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
法定代表人杨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万学,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学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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