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海与鞠周江、鞠周海、胡松、胡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荣海,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
被告鞠周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鞠周海,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胡松,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胡霞,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海与被告鞠周江、鞠周海、胡松、胡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荣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本院决定免收(原告预交的2 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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