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娟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错误!未指定书签。
原告任娟秀,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郑德维,贵州省凤冈县人,户籍地为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杨波,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刘素分,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娟秀与被告郑德维、第三人刘素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娟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娟秀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娟秀承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