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忠与王美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晓忠,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凤冈县粮食局退休职工。
被告王美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系余庆县税务局干部。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刘晓忠与被告王美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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