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承杨与胡松、胡霞、鞠周江、鞠周海、王玉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53
原告周承杨,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申海松(实习),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松,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胡霞,女,仡佬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鞠周江,男,仡佬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鞠周海,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

被告王玉书,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蜂岩镇。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周承杨与被告胡松、胡霞、鞠周江、鞠周海、王玉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承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承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承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吴宗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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