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与陈福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超,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陈福辉,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陈福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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