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甲,女,201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黄某甲之母),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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