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54
原告陈某某,住遵义县。

被告黄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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