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住遵义县。
被告黄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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