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臣林与被告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54
原告黄臣林, 1957年11月30日生,住赤水市。

被告薛波,约30岁,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黄臣林诉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臣林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臣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臣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黄臣林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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