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敖有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56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有财。

上诉人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敖有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黔盘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敖有财的房屋为局部二层砖混结构,位于贵州省盘县断江镇丘田村四组,建筑面积153.1平方米,于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因被告丘田沟煤矿的开采行为受损。为处理丘田村四组村民房屋受损事宜,盘县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4月12日委托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就丘田村四组村民91栋房屋受损与丘田沟煤矿的开采活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依据,该院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5月作出贵州省盘县断江镇丘田村四组(鸡拇)《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国土资地灾勘资字第【2005210004】),认定原告敖有才家房屋坐落于被告丘田沟煤矿采空区移动影响范围内,房屋开裂系被告丘田沟煤矿采空区崩顶引发地面移动变形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对其房屋受损程度及受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云光司鉴〔2014〕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FJ125-99),敖有财房屋主要构件,承重墙体,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均不同程度出现裂缝(裂缝最大值70毫米,墙体倾斜最大值80毫米,裂缝长度超过墙高及墙长的二分之一),屋面、墙面多部位、大面积有渗漏污渍,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丧失,有脆性破坏的可能,应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使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立即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在采空区影响范围之外选址重建。2、敖有财房屋的受损后果与丘田沟煤矿的采矿活动有因果关系。3、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参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计算得出贵州省盘县断江镇丘田村四组敖有财房屋的损失价值费用为180?685.78元。”

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敖有财的房屋受损与被告丘田沟煤矿的采矿活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丘田沟煤矿是否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如应赔偿,应赔偿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房屋受损,系被告丘田沟煤矿的开采行为所致,故应当由被告丘田沟煤矿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解原告的房屋是他人车辆撞击所至及原告的房屋不在其登记的采矿权范围内,故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房屋损失价值费用为180?685.78元,原告为进行鉴定所支付的费用为12?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价值费用180?685.78元、鉴定费用12?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宅基地费6?578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敖有财房屋损失价值费用180?685.78元、鉴定费用12?000元,合计192?685.78元。二、驳回原告敖有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5元(原告敖有财预交4?600元,应退还原告敖有财315元),由原告敖有财负担131元,由被告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负担4?154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进行改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主要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上诉人的房屋受损与上诉人的开采行为没有责任,不应当赔偿;2、被上诉人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面积却是153.1平方米,并以此面积作为估价,与事实严重不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敖有财二审答辩称:司法鉴定人员系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从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房屋是地基出现问题,与上诉人的开采行为有关系,不是外地撞击所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敖有财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是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受盘县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所作出的报告,该报告认定被上诉人敖有才家房屋坐落于上诉人丘田沟煤矿采空区移动影响范围内,房屋开裂系上诉人丘田沟煤矿采空区崩顶引发地面移动变形所致。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对其房屋受损程度及受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上诉人敖有财的房屋系局部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3.1平方米。《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及云南广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是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作出,一审以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是妥当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5元,由上诉人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瑶

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

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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