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显均与被告刘定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赤水视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56
原告谭显均,住赤水市。

被告刘定全,住赤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经济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钟建萌,经理。

被告赤水视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南桥路。

法定代表人周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显均诉被告刘定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赤水视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显均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显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显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谭显均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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