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56
原告贾某某,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曹登全,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仕全,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小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