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华与被告熊伟、赤水市兴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金华,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赖演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熊伟,住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兴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双龙村。
法定代表人陈一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永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金赤世家2栋2号楼。
负责人吕庆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华诉被告熊伟、赤水市兴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金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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