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国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00
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申请人:彭龙。

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彭龙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徐连香、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徐连香、贵州盛大柳工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龙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五 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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