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洁。
被申请人:黄华。
申请人王洁与被申请人黄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华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王洁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王洁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华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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