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明与黄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大明,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黄建,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明与被告黄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明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原告王大明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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