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碎胜诉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04
原告李碎胜,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何庆,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广纳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纳源商贸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显强,贵阳遵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碎胜诉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碎胜之委托代理人何庆、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雷显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碎胜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变压器,被告收取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然后原告继续供货。截止2012年11月,双方交易金额达27000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军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载明了欠款金额为850000元,被告在该欠条上加盖了公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结果。故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0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履行期间届满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辩称:被告认可所欠货款85000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变压器,被告收取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然后原告继续供货。截止2014年10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军出具了《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贵阳广纳源商贸有限公司欠李碎胜变压器款捌拾伍万元(850000.00元整)。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签名,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后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850000.00元货款的事实,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该欠条上的签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军及印章为被告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碎胜向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提供变压器,被告收取货物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850000.00万元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时的利息,因被告广纳源商贸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货款,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阳广纳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碎胜货款850000.00元。

二、贵阳广纳源商贸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利息给李碎胜,(以8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贵阳广纳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玲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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