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荣飞与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荣飞,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鉴,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荣飞诉被告赤水市鸿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荣飞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荣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荣飞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任荣飞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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