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江与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洪江,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郑金龙,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甲子口因特拉根。
法定代表人王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江诉被告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洪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洪江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3.00元,由原告徐洪江承担。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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