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平与马新民、姚星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仕平,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新民,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姚星碧,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平诉被告马新民、姚星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平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仕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仕平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39.00元,由原告张仕平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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