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用诉被告黄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被告黄崔,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原告杨用诉被告黄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用、被告黄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用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 月息为2%,定两年内还清本息。被告借款后, 至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的利息408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为2%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黄崔辩称,我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属实,承认还款,由于现在无力还款,要求宽限还款时间。
被告黄崔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协议书1份,被告已承认借款的事实,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黄崔于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杨用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月息为2%,定2014年2月14日还清借款本息。借款后被告结息至2013年8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120000元及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的利息408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由于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原告请求还款,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月息按2%支付,不超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崔偿还原告杨用借款本金120000元,2015年1月14日之前的利息40800元, 合计160800元,2015年1月15日后的月息按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还清。
案件受理费35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8元,由被告黄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杨用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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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兴友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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