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萍诉黄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程耀辉、何蕾,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伟。
委托代理人陈德平、范琴英,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萍与被告黄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耀辉、何蕾,被告黄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萍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各自资金周转需要相互拆借,且无需支付利息。2014年4月18日双方就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额作累计,共计406万元。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及时打出银行单据,没有进行理算。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对借给被告的款项进行清理,共计1346500元。现被告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46500元。
被告黄志伟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资金困难向被告借款,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结清了款项,已覆盖了之前的转账凭证。2014年原告的一笔转款是2013年11月25日产生的新借条的还款。原告故意制造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共计转账1305000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115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2013年4月18日原告作为借款人与作为出借人的被告及两位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方因经营贵州锦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和贵州锦天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从2011年初起多次向出借方借款共计406万元。2013年黄志伟作为原告起诉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双方于同年7月11日达成还款406万元的协议并经法院以调解书确认。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316500元,称其从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18日期间给被告的转款属出借款但无借条。被告认可收款,但称均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归还的借款本金或者利息,同时提供2013年11月25日涂萍、王蕊向石峰和黄志伟出具的45万元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46500元的主张,提交了1316500元银行凭证为证,但不能提供债权凭证。被告否认借款,主张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结清了款项,已覆盖了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根据双方2013年4月18日出具的借款协议,原告提供的该日期前的转款凭证应已计入该借款协议,而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存入被告账户的11500元,与被告提供的2013年11月25日涂萍、王蕊向石峰和黄志伟出具的45万元借条相对应。故原告主张对被告持有债权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涂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19元由原告涂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曲
审 判 员 闵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
二 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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