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健辉诉被告罗朝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12
原告王健辉,贵州省龙里县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波,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雅琳,特别授权。

被告罗朝毅,贵州省龙里县人。

原告王健辉诉被告罗朝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波、陈雅琳,被告罗朝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门面,租赁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租金8000元,每月月底支付。至2015年5月,被告应支付租金136000元,已支付96000元,还欠40000元未付。原、被告之间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5月前的租金40000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故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同意支付租金。

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

2、租房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月租金是8000元。被告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以原告未持有房屋产权证主张合同无效。

3、竞头成交确认书、缴款收据,证明原告出租的房屋系原告向龙里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公司竞买所得,房款已交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影响原告的所有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罗朝毅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于2012年4月10日向龙里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公司竞买的位于龙里县老板街路口药监局二楼房屋出租给被告作商业性经营;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8000元,每月月底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等由承租方负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无权转租或转借;租赁期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转让房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出租房屋内从事婚纱摄影至今。迄今为止,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96000元,至2015年5月31日,尚欠原告租金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竞头成交确认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虽未及时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但是该房屋系原告竞买所得,产权清晰,与他人并无争议,因此不能直接导致租房合同无效。被告主张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从而导致租房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未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属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租金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仍可主张损失赔偿违约责任。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延迟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款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朝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健辉房屋租金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罗朝毅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公平

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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