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久洪与李春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12
原告汪久洪,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李春太,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久洪诉被告李春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久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久洪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久洪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久洪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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