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乔乖诉被告浦二珍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被告浦某某,贵州省盘县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帮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浦某某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是过错方,要求原告将被告应得共同财产份额折价给被告14000元人民币,赔偿被告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才同意离婚。
现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在水城县营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政府补助的6000元修房款在原告父母平房的二楼上修有40平方米的房屋两间,有共同债权1000元(浦小品所欠),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持有合法的结婚证,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出离婚,提供不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帮奎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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