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士芬申请宣告龙小飞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19
申请人林某某。

申请人林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龙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某某申请称:我系被申请人龙某某的婆婆,被申请人龙某某于2007年8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讯,被申请人的孩子沙某某由我抚养,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龙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龙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生,彝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儿媳。龙某某于2005年2月10日与申请人之子沙某共同生活,双方于2006年8月15日生育孩子沙某某,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子沙某因疾病于2013年5月22日死亡,沙某生前与龙某某生育的孩子沙某某由申请人抚养。另查明,龙某某在当地无财产需要代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龙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织金县公安局鸡场乡派出所、织金县三塘镇下寨村村民委员会、织金县鸡场乡白泥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包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龙某某自2007年8月15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林某某作为被申请人之子沙某某的祖母,现代为抚养沙某某,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龙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龙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粟兴宽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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