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先申请宣告张义华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0:19
申请人王某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某申请称:我系被申请人张某某某的妻子,被申请人张某某某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讯,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某,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某于199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张某某某系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张某某某在当地无财产需要代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张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王某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记录、织金县公安局三塘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织金县三塘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某自2010年12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王某某某作为被申请人之妻,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粟兴宽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维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