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增与李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0:26
原告郭新增,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大龙,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增诉被告李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大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增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大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新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新增承担。

审判员  彭乾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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